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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律师代理上诉人借贷纠纷案二审,毕节中院发回区院重审!

来源:毕节律师网

  x武、x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  案  由民间借贷纠纷案  号(2020)黔05民终747号

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民 事 裁 定 书

  (2020)黔05民终747号

  上诉人(原审原告):x武,男,1986年11月28日出生,汉族,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。

  委托诉讼代理人(特别授权):王x、王妍,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  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x莉,女,1978年12月24日出生,彝族,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。

  上诉人x武因与被上诉人x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(2019)黔0502民初12002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。

  本院认为,原判违反法定程序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四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一、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(2019)黔0502民初12002号民事判决;

  二、本案发回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重审。

 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元,退回上诉人x武。

  审判长

  陈x梅

  审判员

  李x军

  审判员

  张 x

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

  书记员

  王xx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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