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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妍律师代理上诉人合同纠纷案二审,毕节中院判令发回县院重审!

来源:毕节律师网

  中交建xx集团有限公司、郭x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  案  由合同纠纷案  号(2021)黔05民终1365号

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民 事 裁 定 书

  (2021)黔05民终1365号

  上诉人(原审被告):中交建xx集团有限公司。

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3503xxxx0656962T住所地:莆田市城厢区xx大道xx中心C区B幢商住楼

  法定代表人:蔡x钦,公司董事长。

  委托诉讼代理人(特别授权):王妍,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  委托诉讼代理人:刘x铭,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  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:郭x强,男,1978年12月1日出生,汉族,安徽省霍邱县人,住安徽省霍邱县。

  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:蒋x林,男,1967年8月24日出生,汉族,福建省邵武市人,住福建省邵武市。

 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(特别授权):田x利,黔西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。

  原审第三人:x灵俊,男,1983年10月2日出生,汉族,福建省邵武市人,住福建省邵武市。

  原审第三人:饶x文,男,1979年4月19日出生,汉族,福建省邵武市人,住福建省邵武市。

  上诉人中交建xx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xx集团公司)因与被上诉人郭x强、蒋x林、原审第三人x灵俊、饶x文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(2020)黔0522民初4776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立案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。

  本院认为:本案二审诉讼中,上诉人xx集团公司向本院新提交了《施工合同书》、《黔西县城区排水一期隧道工程劳务施工合同》及《隧道补充协议》(蒋x林)、《协议》、《承诺函》、黔西县城区排水一期隧道工程劳务施工合同(董文生)、董文生最终结算单、民事调解书、xx集团公司与朱睦兴的银行流水、朱睦兴与郭x强银行流水、朱睦兴与蒋x林银行流水、农民工工资发放清册等证据,证明xx集团承做工程及发包工程的情况、支付郭x强、蒋x林款项情况等等。xx集团公司对x灵俊、饶x文、朱睦兴三人在其单位的工作职责含糊其辞,到底三人是属xx集团公司的什么人员、工作职责是什么,xx集团公司必须予以明确,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。xx集团公司为什么由朱睦兴个人向郭x强、蒋x林支付款项,拨付款项的依据是什么,这些事实均不清楚。同时,郭x强、蒋x林所称其对搅拌站实际投入资金135万元,xx集团公司项目部返还了105万元,对该主张,除了其陈述及x灵俊、饶x文认可,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印证。xx集团公司称已通过朱睦兴向郭x强、蒋x林支付了款项400多万元,该400多万元中包含有搅拌站的合作款项,郭x强、蒋x林称该款项是其他工程的款项,但其他工程指哪些工程,这些工程的基本情况及大致应得到的工程款郭x强、蒋x林缺乏反驳证据,在二审中xx集团公司所举证据证明郭x强、蒋x林应得的其他工程的工程款远远不足400万元,郭x强、蒋x林需提供一定的反驳证据推翻该事实,否则,难以说明xx集团公司所主张的400多万元款项均是支付搅拌站以外的工程款。另外,根据《内部合作协议书》约定,双方分配利润系应将郭x强、蒋x林注入的资金全部返还后,才按约定比例分配利润,为什么x灵俊、饶x文与郭x强、蒋x林结算利润等款项时,不先扣除郭x强、蒋x林注入的资金,从而增大了利润额。因此,本案尚需查清前述案件基本事实方能依法明确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。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,裁定如下:

  一、撤销贵州省黔西市(原黔西县)人民法院(2020)黔0526民初3017号民事判决;

  二、本案发回贵州省黔西市(原黔西县)人民法院重审。

  中交建xx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11元,予以退回。

  审判长

  徐x

  审判员

  张x

  审判员

  殷x

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

  书记员

  刘x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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